罪犯陈镇权,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世,广东省陆丰市人,商贩。
2015年12月20日,罪犯陈镇权与林涛密议运送甲基(俗称“”)到广东省广州市贩卖,由陈镇权供给毒品和运毒车辆,由林涛联络买家并将毒品运到广州市贩卖。次日1时20分许,陈镇权打电话与林涛约定在广东省陆丰市内湖镇圆盘邻近交代毒品。2时50分许,林涛驾驭陈镇权的紫色本田奥德赛轿车搭载了林妹从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抵达陆丰市内湖镇圆盘邻近,待陈镇权驾驭黑色日产面包轿车抵达后,林涛从陈镇权车大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布袋搬到其所驾车辆后尾箱内。随后,陈镇权驾车在内湖镇圆盘邻近至内湖高速路收费站路段探路,承认无执法人员查车后,打电线分许,林涛驾车行至内湖高速收费站往广州方向的匝道处被捕获,汕尾市公安边防人员当场从林涛驾驭的轿车后尾箱内抄获甲基20.06千克,从林涛丢掉在路旁边的烟盒内抄获甲基24.51克和甲基片剂0.28克。
2016年4月25日,罪犯陈镇权因涉嫌贩卖、运送毒品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运用其妹夫温某身份信息和自己的相片假造驾驭证供日常运用。
本案经本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持第一审对罪犯陈镇权以贩卖、运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以假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的刑事裁决。
本院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签发的《履行死刑指令》,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对罪犯陈镇权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履行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