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简称,它规定了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践中,对保密事项范围的应用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威小密为你答疑解惑。
保密事项范围是机关单位定密的依据,也是开展其他保密工作的依据和参考。如在密级鉴定工作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做鉴别和认定时,应当以鉴定材料泄露时适用的保密事项范围作为依据。在确定涉密岗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时,机关单位可以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对某一岗位是否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产生何种密级的国家秘密进行判断。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机关单位可以依照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就是否涉密进行甄别,等等。
《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理应当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不得比照类推、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这是保密事项范围使用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规范准确定密”,要求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真对照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判断、确定。保密事项范围没有对相关事项作出规定的,一般不得定密(不明确事项定密除外);作出相应规定的,严格依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等进行确定。
“不得比照类推”,是指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时,不得突破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特定国家秘密事项的限制条件,对不符合限制条件的类似事项定密。例如,当保密事项范围目录明确规定某一国家秘密事项产生于特定层级机关单位的,不属于该层级的机关单位不得比照作出相同的或者低密级的定密决定。
“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国家秘密事项范围”,要求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时,严格遵照其字面涵义,按照所在行业、领域对相关事项的一般性理解进行。保密事项范围对相关表述作出明确说明的,应当严格按照其规定作出理解。当保密事项范围有关内容出现歧义、难以界定等情况时,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和使用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制定机关作出解释。
实际工作中,保密事项范围使用还存在不规范、不准确、随意性大等问题。例如,有的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而是按照工作惯例或者凭个人主观判断定密;有的对保密事项范围擅自扩大解释、比照类推定密,以规避信息公开,或者为了引起重视;有的对保密事项范围随意作缩小、限制理解,进而达到不定密的目的,使一些本质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失去保护。这些都不符合保密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在工作中注意纠正。
(1)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密级是确定的密级。目录规定相关事项是什么密级,就应当确定为什么密级,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密级。
(2)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保密期限是最长期限。机关单位理应当在目录规定的最长保密期限内合理确定,不得超出最长保密期限;目录明确规定解密条件或解密时间的,严格从其规定。
(3)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知悉范围相对原则,机关单位理应当根据具体国家秘密事项,以及实际工作需要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应当限定到具体单位、部门或者岗位。
(4)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产生层级是对定密权的限定,而不是对事项产生主体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保密事项范围规定层级的机关单位产生的相应事项才可以定密,不属于规定层级的机关单位,即便产生了相应事项,也不得定密。
第一,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严格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目录进行,将本机关、本单位可能产生的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目录规定的事项列举出来,不得擅自扩大、缩小范围,也不得比照类推,将不符合保密事项范围目录规定的事项纳入一览表。
第二,编制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不是强制性要求,机关单位应该依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编制与否。但是,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理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规定要求,做好编制工作。
第三,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审定后实施,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里的“本机关、本单位审定”是指经主要负责同志或者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委员会等审核决定,不能只是保密办或者某个内设机构决定。这里的“备案”是指事后报备,目的是方便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细目)仅是为方便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提高定密责任人、承办人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效率和使用的准确性、一致性,而对保密事项范围规定事项内容的具体化。它不是另行制定的定密依据,不是保密事项范围的替代品,不能违反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另搞一套。
“不明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认为所产生的事项符合国家秘密基本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但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对不明确事项定密,应当由产生的机关、单位先行拟定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有争议事项”,是指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持有不同意见,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的情形。提起争议的主体是合法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发生定密争议时,争议各方均可向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在定密争议解决前,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原定密级对有关事项继续采取对应的保密措施。需要明确的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不属于定密争议主体,这些人员对所知悉的已确定密级的事项认为定密不当的,能够最终靠其所在机关、单位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本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情况做督促和指导,应当将保密事项范围的学习、使用纳入定密培训内容,确保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熟悉并准确掌握相关保密事项范围内容,严格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定密。要组织保密事项范围使用情况自查,发现定密责任人、承办人未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及时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未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开展定密工作的,应当予以纠正,督促整改。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且开展定密工作培训,提高机关单位依据保密事项范围开展定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对机关单位使用保密事项范围情况做指导和监督,发现机关单位及其定密责任人、承办人等有关人员未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应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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