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2年8月15日发出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18日在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为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国强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每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曾发现参与2022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全体成员全方面了解并认线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线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广泛征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公司部分资产存在减值的情形,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有几率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22年上半年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共计10,762,697.75元。
(四)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9月6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公司这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1,010 万元)应从这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将对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做调整,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8,990万元(含本数),这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募集资金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亦作相应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考虑财务性投资因素对这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拟将对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做调整,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8,990万元(含本数),这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募集资金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亦作相应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考虑财务性投资因素对这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考虑财务性投资因素对这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题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7]763号文《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956,603.7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043,396.25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7年6月16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XYZH/2017CDA50214号《验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5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8.8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0,880.00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20.65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059.3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4月7日全部到位,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4月8日出具了XYZH/2020CDA50087号《验资报告》。
公司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1,774.95万元,其中:2017年度投入募投项目4,286.93万元,2018年度投入募投项目2,597.16万元,2019年度投入募投项目1,753.61万元,2020年度投入募投项目7,054.65万元。2021年度投入募投项目6,082.60万元。
公司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18,364.89万元,其中2020年度投入募投项目10,940.51万元,2021年度投入募投项目7,424.38万元。
为规范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和法规,结合真实的情况制订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于2015年5月21日经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本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与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和保荐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2019年5月17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3,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并已于2020年5月7日归还。
2020年5月2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0年12月29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21年1月8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按计划实施完毕,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扣除应付未付设备尾款后,公司拟将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5,966.84万元全部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于2021年1月19日将募集资金5,966.84万元转入公司基本户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无超募资金,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0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4,469.12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4,469.12万元(公告编号:2020-021)。
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于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打理财产的产品,并且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022年4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暂时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打理财产的产品,并且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决议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无超募资金,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资本预算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一致。
注释:因成都市锦城智慧绿道项目工程延期,报告期内未产生收入,本半年度投入金额为支付前期供应商欠款,本半年度实现的效益毛利为0。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资本预算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一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公司部分资产存在减值的情形,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有几率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22年半年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共计10,762,697.75元,详细情况如下:
本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2022年半年度,各类应收款项共计提减值准备5,497,455.91元,其中:另外的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116,639.63元;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50,178.25元;应收账款期末余额549,249,293.51元,期初坏账准备金额165,246,811.22元,计提坏账准备5,563,917.29元,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产生的应收款项根据收款权时限在长期应收款、一年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应收账款科目间调整列报时,对应调整的已计提坏账7,111,369.55元,期末坏账准备金额177,922,098.06元。
2022年初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5,228,822.41元,2022年半年度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274,914.41元,因存货对外销售或领用转回存货跌价准备582,730.54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4,921,006.28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10,762,697.75元,相应减少了公司合并报表总利润10,762,697.75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依照真实的情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的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财务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的真实的情况,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计提减值准备后,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因此,我们都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董事会审核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赞同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信用减值准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有效期为2021年9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
鉴于上述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9月6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不变。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9月7日召开了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公司这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1,010 万元)应从这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2022 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将对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做调整,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8,990万元(含本数),这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募集资金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亦作相应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这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42,011,657股计算,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2,603,497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的要求为准。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2,603,497股(含本数)。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真实的情况与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99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除上述事项调整外,原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相关事项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会后事项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对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相关文件的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三、《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新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议的议案已经公司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详见2022年8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9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8月15日发出,本次董事会于2022年8月18日在成都市双流西航港经开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梁熹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董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线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线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根据测试结果,公司部分资产存在减值的情形,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公司2022年上半年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共计10,762,697.75元。
(四)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即将届满,为确保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3年9月6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不变。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要求,公司这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1,010 万元)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将对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进行调整,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8,99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募集资金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亦作相应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考虑财务性投资因素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拟将对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进行调整,将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8,99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募集资金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亦作相应调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考虑财务性投资因素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考虑财务性投资因素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题承诺》。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如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3年2月19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同意公司2022年9月6日(星期二)下午14:30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以下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2年10月底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990万元(含本数),假设募集资金总额按其上限计算,且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该募集资金总额仅为估计值,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的募集资金总额为准)。
4、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42,012,831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为42,603,497股,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184,616,328股(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的上限值,最终由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授权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481.7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83.19万元。假设公司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2021年度持平;((2)盈亏平衡:(3)实现盈利,扣非前净利润为1,5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000万元。
6、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计算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限制性股票解锁、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等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并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在不同净利润年增长率的假设条件下,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注: 1、2021年末,公司总股本为142,012,744股。2022年1月至6月,公司累计因可转债转股新增的股份数量合计87股。综上,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由2021年末142,012,744股变更为142,012,831股。
2、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体现经营效益需一定的时间,在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因此,股东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8,99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城市照明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实施,在行业内逐渐形成了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主营业务进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是实现公司业务发展目标的有力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大大提高公司智慧路灯的制造能力及整体竞争实力,为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发展及产品品质的不断提升提供源动力。
公司一贯重视管理团队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内部已经建立健全了完整专业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拥有一批在工业设计、生产管理、技术研发、市场销售等领域的高端人才;同时,积极探索外部人才合作机会,形成了内外部结合的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
公司形成的高效的管理团队及专业的人才梯队在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技术研发和智能制造等方面已经具备了丰富的行业经验,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下设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智慧城市事业部、智慧城市新场景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专注于智慧城市新场景服务及城市照明领域的技术研发和实施,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多专业领域、多层次技术人才队伍,具备了多功能智慧路灯及其软硬件的研发能力;特别是在系统集成方面,公司已形成了较强的综合研发和技术优势。同时,公司与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建立了产学研的合作关系,在项目研发、人员培训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推进了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此外,依托公司多年文化定制照明的技术及经验沉淀,公司设计的智慧路灯产品,即兼顾文化定制的特色,又充分实现智慧路灯的功能性,实现了艺术与科技的结合,是公司传统文化定制产品朝数字化、功能化、信息化的优化升级。
综上,通过多年来持续深耕智慧路灯领域,公司在业内已具备了较强的研发与创新优势,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奠定了技术基础。
凭借多年的市场开拓和沉淀,公司智慧路灯产品技术、品牌、质量、成本等方面较竞争对手已经占据一定优势并持续获得市场的认可,积累了良好的市场口碑;同时,公司已在全国多地设立子公司,并在多地积极参股运营智慧路灯项目,此类模式已经为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点。
公司希望通过上述模式,在满足客户销售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多维度的需求端,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为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有效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的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竞争能力,改善财务结构。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施并实现预期收益,以更好地回报广大股东。
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考核,并进一步加强产品的质量控制,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的管理和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和公司声誉。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了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监督和调整机制。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一)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二)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董事会对公司这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2022年8月18日,“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已触发向下修正条款,经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如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3年2月19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5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发行了2,088,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20,880万元,并于2020年4月2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华体转债”,债券代码“11357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华体转债”自2020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格为47.72元/股。
2020年7月8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19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47.72元/股调整为33.99元/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派及转增股本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9);
2021年6月8日公司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华体转债的转股价格自公司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起,由原来的33.99元/股调整为33.91元/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规定:在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截至2022年8月18日,“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已触发向下修正条款。鉴于“华体转债”发行上市时间距离6年的存续届满尚远,且公司股价受到宏观经济、市场调整等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未能正确体现公司长远发展的内在价值。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从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的基本情况、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以及对公司长期发展潜力与内在价值的信心,为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明确投资者预期,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向下修正“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2月18日),如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亦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3年2月19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不是行使“华体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权利。